礁溪鄉農會客戶及性騷擾申訴專線

19 August

本會性騷擾申訴電話:03-9882033分機110

本會性騷擾申訴信箱:ccn88888@ms36.hinet.net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條: 礁溪鄉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穩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第三條:本會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四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五條:本會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六條:本會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受理,得設置專人〈林逸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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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手機0926-09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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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七條:本會於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八條:本會處理第六條事件所設定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7人,負責人事部門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本會在職員工擔任,101年第一屆委員由總幹事指定之人擔任,而後於每年員工會議中投票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中女性委員應保障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之比例。

委員會得由總幹事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申訴人及申訴人之相對人為委員時應於開會時暫停其委員之資格。

第九條: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會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議。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會。

第十一條: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1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1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第十條決議書後10日內提出申覆,並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會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四條:本會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縱、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會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機構輔導或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幹事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