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一百八十三日者。
2. 申領時農保在保中。
3.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
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
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
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
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
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4.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5.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險年資未中斷。
6.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之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 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台幣50萬元以上,或扣除農地、農舍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 價值合計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但是,沒有農舍者,該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 者,以扣除新臺幣400萬元為限。
(二).核付標準:
1. 自105年1月起調整為每月7256元。
2. 建立制度化調整機制,其後每4年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自動調整,調漲不調降。
3. 比照其他社福津貼訂定排富規定,排富原則為「排新不排舊」,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1. 請檢附下列文件,逕洽本會保險部辦理,電話03-9882033#125。
(1) 填具申請書
(2) 本人身分證正本及身分證正反正影本各乙份
(3) 印章
(4) 本會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