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給付條件:
1.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如於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期間生產,均可依
農保條例規定申請本人或配偶生育給付。
2.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於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或參加保
險滿84日後流產者,均可申請生育給付。
3. 被保險人應於其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流)產之日起二年內,
提出生育給付之申請,超過上述二年期限,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申請時應備書件:
1. 農保資格審查書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應檢附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2. 給付審查書件:
(1) 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流產或死產者,並應
(3) 檢附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
(4) 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三).注意事項:
1. 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夫妻同為農保被保險人時,以請領1人為限,不得重複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