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
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
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身體遺存永久障害者,應自診斷
身心障礙之日起2年內提出身心障礙給付之申請,超過上述2年期限,不得請領身心
障礙給付。
3. 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以農會寄出申請書件之郵戳時間來認定
),不得由遺屬或繼承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
4. 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
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二).申請給付應備書件:
1. 農保資格審查書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應檢附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2. 給付審查書件:
(1)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就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如屬精神、
神經障礙者,應由就診之專科醫師出具;但居住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等離島之被
保險人或在國外造成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由原應診之醫療院所出具)。
(3)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3. 前項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醫療院所於開具後5日內逕寄勞保局者,請將「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連同上列書件交由投保農會核
章轉送勞保局辦理。
(三).退保規定:
農保條例第39條規定:「被保險人依第36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
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
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24時終止。」